首页 练字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五)

2024-07-31 07:37  浏览数:388  来源:学打字1001    

第七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否明显
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第八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
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
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
第九条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
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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