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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与仲裁的核心原理整合

2024-07-29 23:14  浏览数:362  来源:加油小健人    

1、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每种纠纷解决机制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当纠纷的性质不同、主体关系不同、当事人需求
不同时,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亦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的说哪一种解纷机制是最佳机制,只能进行“个案化”的选择。 2
、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诉权和审判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主线,二者之间互相制约。一方面,法院裁
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另一方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遵守依法处分的要求
,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约束作用。 3、普通形成权vs形成诉权
:普通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从而改变相应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诉权必须通过诉讼方能行使。合同解除
权属于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无需提起变更之诉。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实际上属
于确认之诉;但因情势变更引发的解除合同诉讼,属于变更之诉。而撤销权属于形成之诉,需要借助诉讼(法院的判决)来改
变既存的法律关系,因此撤销权诉讼属于变更之诉(形成之诉)。4、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判决效力具有相对性,仅对诉讼
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形成之诉的形成力具有绝对性,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只能是形成诉
权,而不包括普通形成权。解除合同等同普通形成权应当以确认之诉的方式提出,其判决不具有绝对效力,只对当事人产生拘
束力。 5、反诉的功能: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能够利用统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还能够避免因
分别审理而造成的矛盾裁判。 6、诉的预备合并:有利于权利的实现,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时,为
防止自己主位诉讼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或判决败诉,在诉讼中主动提起一个预备诉讼请求(备位请求),以对主位诉讼请求形成
补救。7、四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
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在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
适用。 8、当某一案件存在请求权基础竟合的情况时(例如,侵权与违约竟合),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将对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的确定、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9、在确定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之前,必须首
先依据民商事实体法律法规,对案件的请求权做出准确定性——“先定性,找规范、得答案”。 10、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
裁,但是可以对抗协议管辖。换言之,专属管辖排斥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是不排斥约定民商事仲裁。11、当事人在答辩期
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
,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审理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为由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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