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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直播火了,账号归谁? 来源: 山东高法

2024-07-04 10:52  浏览数:563  来源:云影    

【基本案情】
小甲借用小乙的身份证号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持有该账号的直播收入。
在她的努力下,账号拥有30.6万粉丝,成为了在直播平台中有较高的“财富等级”“明星等级”的主播。
后小甲向直播平台申请变更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直播平台经审核发现账号直播主体一直为小甲,遂变更实名认证人为小甲。
小乙认为,直播平台与小甲恶意串通,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
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直播平台将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回自己。
小甲辩称,其是出于娱乐的心态进行直播,因身份证不在身边,故使用了小乙的账号,其是直播账号的实际使用者。
直播平台是所有权人,直播账号虽使用小乙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但实际上与小乙不存在关联。
直播平台辩称,小乙违规出借账号,构成违约,平台有权限制、终止小乙对直播账号的使用,
并有权与实际使用人小甲成立合同关系,变更实名认证人,确保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要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
一是账号本身,二是进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产生的粉丝、流量等财产性权益。
根据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小乙未经平台审核将账号交给小甲使用,属于违规转让,
平台终止小乙继续使用账号,是基于协议规定和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侵权。
小甲未被列入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直播平台与小甲重新约定账号使用权由小甲享有,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而且,账号是通过小甲的劳动和经营之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
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动所得的价值导向,也更加公平。
综上,法院认定直播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小乙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1】
本案探索从“赋权”思维路径走向“功能”思维路径,
回归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以功能为导向解决“借名”纠纷。
注册人以同意服务协议的方式与平台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受协议约束。注册人将账号转让他人而未告知平台,
平台不知悉服务对象已经变更,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然是与注册人建立合同关系。
因此,从合同外观来看,在账号实名认证人为注册人期间,注册人享有使用权。
但实际使用人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进了账号的虚拟财产,其是否享有账号上添赋的虚拟财产利益?
如何保护实际使用人的该项财产权利呢?
本案中,注册人属于违约转让账号,直播平台有权据服务协议终止履行合同,并有权就账号与使用人订立新的合同。
对账号内添赋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所作出的贡献。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定特征是具有价值,
民事主体为获得相应的价值付出了劳动,将虚拟财产权益给予付出劳动的一方,
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导向。
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
小乙注册新账号的成本低,而小甲舍弃该账号,会造成账号上添赋的虚拟财产浪费。
司法裁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平衡好各方利益。
互联网平台也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提升实名监管的精确性,真正做到“实名”又“实人”,有效打击规避监管的行为。
【法官说法2】
“借名”直播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该案既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认定问题,
又涉及到实名认证监管以及平台的自治权边界问题,这些均属于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案件转变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赋权”的固有思维,从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立法目的与所追求的社会效果出发,
融入了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劳动贡献论的考量,有效平衡了各方利益。
在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情况下,该案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回应具有“填补规则”的作用,
有利于构建良好的虚拟财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秩序,也有利于推动平台认真落实网络实名制,优化数字经济领域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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