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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88天

2024-06-29 20:00  浏览数:112  来源:真裁实料    

【经营借款=有效民间借贷】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集资经营借款=有效民间借贷】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抢银行生意借款无效】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欠条未必是借款,看基础关系】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欠条不等于是借款,债权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
是否发生。
【转账不等于是借款,债权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责任原告不到庭,借款不成立】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
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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