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83天
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掉取回权:3个轮胎(已经付了75%价款);或者善意取得】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
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3次以上=分期买卖】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
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除时多退少补钱】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
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抗辩=反驳;独立主张=反诉】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卖债权、卖股权、约等于卖标的物=买卖合同】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
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
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