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81天
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约定地=交付地】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方明知烂货,在途货物买卖风险归卖方】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量检验期一次用尽】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
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量检验期未主张则货物合格】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
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