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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78天

2024-06-29 17:37  浏览数:125  来源:真裁实料    

【汇票质押:背书质押+交付汇票=汇票权利质权设立】第五十八条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
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仓单质押:(1)背书质押+交付仓单=仓单权利质权设立;(2)无纸化“仓单”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仓单出质与仓储物担保竞合则“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4)同1货物有多个仓单多个质权竞合则“公示先后、债权比例”;
(5)出质人和保管人共同行为导致竞合则权利人(未受偿的权利人)可请求他们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
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
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收账款质:(1)债务人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则不得反悔;
(2)现有应收账款出质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该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则设立了质权、不真实存在仅办理登记则未设立质权;
(3)现有应收账款出质后债务人接到通知后不能“轻举妄动”擅自还债否则还了也白还;
(4)高速公路收费等将有应收账款出质时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即质权设立了。】
第六十一条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后,
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
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了债务,质权人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质权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的除外。
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提供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请求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项目收益权等将有的应收账款,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1)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2)主营债权的商事留置可以乱留。
(3)主营债权的商事“善意取得”留置可以乱留】第六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
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
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
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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