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61天
【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倒置给污染方】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
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按份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
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不真正连带】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态修复】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
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
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生态修复费用】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
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