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60天
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违反但没造成损害,无责】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紧急处置权】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过错判断:当时医疗水平的诊疗义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违反基本诊疗规范、不提供病历、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产品致人损害:厂家、商家不真正连带】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
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
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
机构追偿。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事由:不配合、抢救尽力了、水平有限】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