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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9天

2024-05-31 16:15  浏览数:191  来源:真裁实料    

【机动车人无过错侵权;车车过错侵权】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
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借用出租:使用人无过错责任,出借人、出租人过错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钥匙人是使用人,是车方】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连带】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偷开者是车方,车主或管理人过错相应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先交强险、再商业险、再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买卖拼装或报废车,致人损害,买卖双方连带】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小偷是车方;别人开小偷的车,小偷和开车人连带】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
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肇事逃逸,启动交强险;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找不到车,则抢救丧葬等费用,启动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垫付】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好意搭乘:过错侵权,减轻车方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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