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三编 第七章(557~576条)
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
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
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
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
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
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
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
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
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
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
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
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
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
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
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
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
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
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
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
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
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
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
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第
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