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43天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租户不能用,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
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非租户原因导致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查封、扣押、争议等】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之“换房东”“换车主”:租赁合同在先、占有租赁物在先】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
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承租人特殊权利1:优先购买权。房东不能背着租户偷偷摸摸卖房屋,通知,租户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或近亲属可以破租户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
给近亲属的除外。
【知情后15日没说话,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前5日通知,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
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侵害租户优先购买权:房东要赔偿;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
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不可归责租户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租户可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户可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
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未约定租期;6个月以上租期未书面;到期不说话。双方有任意解除权】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赁物要人命,承租人即使知情也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承租人特殊权利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之“换租户”,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租期届满应该回到原来,否则启动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返还请求权】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期届满不说话: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特殊权利3: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