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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39天

2024-05-17 00:23  浏览数:196  来源:真裁实料    

【保证从属性2:内容上从属性,单向强制性规定,可以往低约定,不能往高约定】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期间:从约定或主债履行期届满6个月】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
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
起计算。
【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约束债权人。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诉或仲裁主债务人;连带保证中,
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提出要求。过期,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
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一般保证中,有空窗期;连带保证中,无缝对接】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次用尽保证期间),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次用尽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主债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保低的】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全换或部分换债权人,主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卖皇帝送太监;除非专属太监或禁止转让】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
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全换或部分换债务人,免责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相应不承担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权人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加入,保证人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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