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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37天

2024-05-17 00:20  浏览数:230  来源:真裁实料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方明知标的物有权利瑕疵,则出卖人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
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买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有权利,则可以中止付款】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
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交货的质量标准:从约定】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
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货的质量标准:无约定则合同漏洞填补,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合理标准】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
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
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明知是烂货还事先约定减免自己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该约定无效】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
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质量检验1:从约定;无约定则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
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质量检验期2:合理期间、收货日起2年、质量保证期,一次用尽】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
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质量检验期3:约定过短则视为对外观的检验期】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
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质量检验期4:未约定质量检验期,买方签收推定对数量和外观进行了检验】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
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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