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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背诵-理论

2024-05-15 21:44  浏览数:274  来源:13321792375    

以审判为中心的回答: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将刑事审判工作作为整个诉讼的核心。只有审判才具有定分止争的权威性、终局性作
用。包括以下三方面:1、实现庭审的实质化;2、实现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的制约;3、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总之,推动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发挥审判维护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同罪不同罚”,实
现量刑公正。1、引入量刑建议。2、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3、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意
见。4、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非法证据排除: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乃至每个公民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2、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保障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实现。3、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彰显
法治精神。如果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对查明案件有帮助,但这样是以违反程序公正作为代价的;反之,如果
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虽然体现了程序的正义,但可能会影响到对案件真相的查明和对犯罪的惩罚。当实体真实与程序
正义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程序正义。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被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
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1、体现了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2、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
。3、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贯彻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
审判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
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全部不起诉,也可以就某一项罪名不起诉。侦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但一审当庭认罪
,愿意接受处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
,法院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价值,作出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裁判。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和一审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无“禁区”,这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
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均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除非出现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当然不采纳:1、法院认为被告不构成或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被告是违背意愿
认罪认罚的。3、被告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的。4、起诉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院认为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院,此为前置程序。检察
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院的监
督权程序违法: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量刑错误:检察院根据案情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
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量刑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上诉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依据,刑诉法第227条第3款。不允许被告人上诉也有违刑事诉讼准确查明犯罪事实和尊重保障人权
的人物,故应当保留上诉权这一权利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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