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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部分

2024-05-15 15:10  浏览数:450  来源:蕊蕊要加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依法对解某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
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方,是房屋实际的管理使用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具有一定的安全维护义务,未尽
到安全维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李某均承担50%的责任,各赔偿解某2000
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根据“过错推定”
规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作为坠窗房屋所有权人,负有
管理、维修房屋的基本设施的义务,但其未对房屋及时检查修缮,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租户李某对房屋
设施出现问题及潜在危险时,负有发现和及时通知房主的义务,因怠于通知而出现问题时,租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
提醒,房主、租户以及中介公司应审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管理及修缮等问题应予以明确约定,该约定虽然不然对抗第
三人,但在房主与租户间具有法律效力。房主和租户在日常生活中均应积极履行各自义务,定期检查窗户、空调外机、防盗网
、阳台花盆、晾衣架等是否牢固,发现有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坠物造成损害的后果。发条链接——《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
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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