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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当主责?

2024-05-14 15:43  浏览数:279  来源:蕊蕊要加油    

把酒言欢、共叙长情,是人们在节假日或者与朋友欢聚时的乐事。然而近年来由于饮酒引发的各种意外,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困
扰和烦恼。有些亲朋好友甚至因为酒后的各种意外事故最终对薄公堂。如何妥善处理由饮酒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考量着当事
人的道德水平、法治素养,更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近日,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酒后从饭店台阶摔下
致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该判决明确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而应与经营场所正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当。202
3年10月5日中午,无极县某村王某家翻盖新房,张某等五人前来帮忙。干活到午饭时,王某带着两瓶白酒来到距家不远的
一家饭店二楼聚餐。席间6人不仅喝完了自带酒,又从饭店购买了一瓶白酒。不到一小时,6人一共喝下了3瓶白酒。尽管席
间没有人醉倒,但6人言语都有些亢奋、身体摇晃。中午12时53分,在6人酒后下楼梯时,64岁的张某走在最前面。他
刚迈下几个台阶,扭头与后面的人说话,在距离一楼地面剩下四个台阶时,忽然从楼梯摔下,后脑着地,当场一动不动。饭店
经营人员急忙拔打了120,医务人员赶来后进行了急救,但张某已经瞳孔放大,因颅脑损伤而死亡。这家饭店已经经营十多
年,口碑一直不错,从未发生过什么状况。两年前,一对90后小两口接手生意,人气也挺旺。现在突遇人命关天的大事,小
两口急坏了。张某的意外离世,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让雇佣其干活的王某感到十分不安。此外,他的意外离世也给餐馆带来
很大影响。在张某死亡赔偿事宜的具体协商中,乡村干部、民调人员对死者家属和饭店经营夫妇做了大量工作,但因双方各执
一词,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是由于饭店一楼到二楼的楼梯较狭窄且陡峭,同时一楼楼梯口处还
摆放着闲置的圆桌,又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注意安全提示牌,因此饭店应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要求饭店经营者夫妇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饭店经营者认为,饭店已经经营十多年了,楼梯设有扶手和安全注意提示牌,不存在安全隐患。事发当日,楼梯的
水泥地面上也没有油渍和水,并不光滑。主要是张某喝酒过多,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才造成了事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雇主王
某见双方为事故责任争执不下,为使张某早日入土为安,便主动拿出65000交给张某家属,并协助张某家属先行办理了丧
葬事宜。经同村德高望重的李某出面协调,饭店经营者愿意拿出2万元补贴给张某家属。但张某家属不接收,又经过多次调解
,小夫妻愿意将补偿提高至5万元,但张某的家属扔不愿意。2023年张某的妻子雷某以及三子女作为原告起诉饭店经营者
。请求判令赔偿401704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公安机关调取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用以证明张某从楼梯上摔下来的客
观事实,并认为被告饭店一楼楼梯口处存在安全隐患,楼梯口摆放着圆桌,张某摔下楼梯时后脑勺与圆桌发生碰撞,增加了危
险程度。被告经营场所的楼梯台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台阶上未放置防滑垫,导致张某从二楼摔下一楼时,头部碰到桌子,
然后着地,大量出血,因颅脑损伤死亡。被告饭店存在安全隐患,受害人死亡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被告
辩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醉后踩空从楼梯摔下死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餐饮饮酒者也应负有保护安全义
务。一般情况下,人在下楼梯时,如遇踩空应当面朝前倒下,而当事人手未扶栏杆,又回头说话,才造成了后脑着地的事故发
生。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在充分参考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
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张某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承担90%的责任,被告饭店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10%的责任,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57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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