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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分装售卖“网红”食品,重贴标签更改生产日期被罚5万元

2024-05-14 11:24  浏览数:348  来源:小键人14254068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市场监管局对分装山姆会员店“网红”食品、重新贴标签售卖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
非诉审查案件。某商家购入山姆会员店食品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销售,被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562.4元
并处罚款五万元。由于商家未履行处罚,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此前,密云区市场
监管局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某商店售卖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9日的食品,包括美式烤鸡、瑞士卷、麻薯面包
等,但在检查中市场监管局调取该商店的进货票据,发现上述食品的购入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认为该商店涉嫌对食
品商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调查,该商店工作人员承认,此批商品从北京顺义山姆会员店购入后进行了二次分装,并重新贴
注了标签,贴注标签时将生产日期更改为贴注标签当日。经查实,此批涉及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额为2579.6
元,商家违法所得562.4元。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最终对该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62.4元及标注虚假
生产日期的食品,并处罚款五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商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密
云区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
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
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某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
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食品安全问题是最根本的民生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更是以最严谨的标准
、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为标准,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亦可能触犯刑法而
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虽然被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仅2579.6元,且商家违法所得仅562.4元,
但重新贴注标签并更改生产日期,具有明显的主观上的故意,对于该行为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并不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行
政机关严格把握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能够增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
规定且具有强制执行力。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守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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