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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34天

2024-04-30 21:48  浏览数:279  来源:真裁实料    

【合同终止“死后”解决争议条款独立】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法定抵销:同种类品质+到期则可作为攻方】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
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约定抵销:乱来】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交付】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提存后风险、孳息、费用都归债权人:因为提存=交付】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双务合同中债权人未履行自己债务则不能领取提存物】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
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债务免责】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混同】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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