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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30天

2024-04-30 21:38  浏览数:224  来源:真裁实料    

【“坚持相对性”之向第三人履行+“突破相对性”之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坚持相对性之由第三人履行:买家与商家的买卖合同由快递公司送快递】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请求权】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务合同的“双方”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耍流氓】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的“后方”顺序履行抗辩权:你先做流氓,我也后做流氓。】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中“先方”不安抗辩权:确切证据就可以先发制人】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走向:暂停、等待对方恢复或提供担保、未恢复且无担保则视为对方预期违约、走向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找不到债权人,债务人可提存】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提前履行,一般应该收着,除非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部分履行,一般应该收着,除非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变的是名字,不变动是合同】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情势变更:协商前置+解除或变更】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
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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