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3
动计划。各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和生境质量调查,针对不同
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加强保护措施,保障保护投入。加大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技术研究力度,国家层面加强以长江珍稀
濒危物种为重点的水生野生动物研究保护力量,培育领军人才和团队。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持续扩大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
种人工保种和增殖放流规模,开展自然繁殖试验,推动野外栖息地重建。结合重大涉渔工程前期论证,研究长江干流鱼类过鱼
设施建设问题。推进葛洲坝下中华鲟产卵场修复工程,修复长江鲟生境,开展与其生活史相适应的生态调度,努力重建野外自
然种群。加强长江江豚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扩大人工繁育规模,建设好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做好极端天气下应急保护
和救助。提升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依托专业和社会收容救护力量,认定一批水生野生动物保种、繁育、救护基地。积
极开展中华鲟等物种科普宣传和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长江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十二)开展重要
栖息地修复。强化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科学划定长江流
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适时发布重要栖息地名录。进一步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建
设与管理。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根据相关导则要求和实际需要,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影响评价,严格控制和努力消除涉
渔工程对水生生物的不利影响。对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渔工程,优先考虑优化选址选线以避让影响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要严
格落实补偿措施。统筹实施好长江流域有关涉渔工程补偿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合力。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河湖水系生态修复,研究水域生态修复机理,
制定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计划,通过过鱼设施、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措施,恢复河流连通性,满足水
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十三)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健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加
强监测调查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监测调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加强水生生物资源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位,
健全监测调查网络,提高监测系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促进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
。有关地方要加强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监测调查工作,省级农业农村(渔业渔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水
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将水生生物监测调查数据及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履职情况的考核依据。(十四)加强外来
物种防治。开展外来物种常态化监测和预警,强化跨境、跨区域外来物种入侵信息跟踪和分析预警。有关地方要指导养殖主体
加强水生外来物种水产养殖环节管理和风险防控,依法依规建立防逃隔离设施,防止养殖外来物种逃逸。建立健全包括源头预
防、监测预警、治理修复在内的全链条防控预案,推进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规范民
间、宗教放生(放流)活动,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五、全面加
强组织实施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持续巩固提升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水平,
不断强化完善禁渔执法监管机制,加快突破重点濒危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瓶颈,加快提升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生境质量,推
动在长江流域形成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相得益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格局。农业农村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政策指导和协作配合,做好督促推进和效果评价,针对不同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调整和充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有
关地方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增强政策协同效应,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工作任务有效落实、目标按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