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23天
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当承担赔偿责任。
【自物优先:主债务人提供的质押,优先用之】第四百三十五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实现1:折价、拍卖、变卖】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权实现2:及时行权】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实现3:多退少补】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额质权】第四百三十九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可以设质的权利:物权法定主义】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设质:有纸交纸,无纸登记】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主债提前到期,质权人可兑现或提存】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金股权设质:登记生效主义】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财产权设质:登记生效主义】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设质:登记生效主义】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权无规定则适用动产质权规定】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