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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压覆基本概念

2024-04-09 10:19  浏览数:266  来源:小键人13301159    

矿业权压覆涉及的基本概念
1、矿产资源的法律含义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
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
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可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运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矿产资源进行定义,且对可能新发现的矿种持开放态度,但需要报国务院
批准之后才能成为法定的矿产资源。
2、 我国矿产资源的权属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典》
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
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对于《宪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
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
资源。由此可见,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一般法还是特别法,均规定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除此之外,一些具体的矿产资源的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相关条款。如《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
第1款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
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
海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
3、矿产资源的分类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按照物理属性将矿产资源分为四类,即能
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与矿权压覆案件联系更为紧密的则是重要矿产资源
与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分类。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第3条规定,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产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录中34个矿种[2]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2条规定,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137号文并未对矿床规模
加以要求,且放权给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确定辖区内的重要矿
产资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要矿产资源目录》
列举的本地其他优势矿产共有7种:1、高岭土;2 膨润土;3 水泥用灰
岩;4 饰面用大理岩;5、芒硝;6、冶金用白云岩;7、蛇纹岩。即上述7种矿产资源在广西壮
族自治区范围内为重要矿产资源。
在“非重要矿产”概念方面,有的认为是除重要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有的认为是除重
要矿产资源以外、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其他矿产资源。我们认为,在涉及矿业权压覆的案件中,
应当以137号文规定的标准区分重要矿产资源和非重要矿产资源。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
第3条规定,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
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
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因此,在具体办理压覆矿业权时,
建设方后续可通过系统查询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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