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14天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意思主义+登记对抗】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易交付】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文书物权】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物权】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建造物权】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宣示登记】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