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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民法角度考点

2024-04-03 15:49  浏览数:298  来源:13321792375    

民法考点背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性:1、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无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承揽
合同的规定。2、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故不属于专属管辖。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主体工程分包无效,但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却不适用《民法
典》第787条,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因为:1、从体系上看,《民法典》已经就发包方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做出了详
细规定。2、从立法目的上看,如果允许发包方随意解除,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材料浪费,与立法目的相悖。3、从公平角
度上看,发包人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允许其任意解除,会让承包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有违公平原则。分包无效的情况: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2、肢解分包。3、主体工程分包。4、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5、分包后再分包
。注意:1、禁止主体工程分包,但不禁止主体工程的劳务分包。前者无效,后者有效,因为后者属于劳务合同,不属于工程
建设施工合同,故不受约束,注意理解区别。2、工程劳务款与工程质量相关,与合同效力无关。建设工程优先权:依据,民
法典第807条。1、享受权利的主体是承包人。非实际施工人。2、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即可,不要求建完,也不要求一定符
合资质。3、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同样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4、违法建筑没有工程价款优先权,除非一审辩论结束前已
经取得合法手续,可补正。权力的行使:1、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人起(非工程竣工之日),合同视为解除的,
解除之日起18个月内。2、价款优先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仅包括:劳动报酬,材料款等实际费用。违约造成的损失、逾期利息
及损害赔偿金等不包括在内。3、优先权在第一顺位(类似于动产的留置权),优先于债权和该工程上的抵押权。4、优先权
可以放弃,但涉及劳动工人报酬利益的,不能放弃。民诉角度:1、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无效。但有仲
裁协议的,依协议仲裁。2、承包人起诉发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法院应当追加承
包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43条。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可以对执行提异议,但不能
中止执行。执行后可提出优先受偿。4、承包人可以提三撤。抵押权人也可以提三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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