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240-260
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
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
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
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
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
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五章 国家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八
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
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
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
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
私分、截留、破坏。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
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
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