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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天

2024-03-25 11:17  浏览数:194  来源:真裁实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要件】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人行为两分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重大误解可撤】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欺诈可撤】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可撤】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可撤】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可撤】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之大宝315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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