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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2天

2024-03-25 10:14  浏览数:150  来源:真裁实料

【法人清算】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死1:法人清算后注销】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死2:法人破产后注销】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分支机构责任】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创业者责任】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营利法人设立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滥用出资人权利坑法人和滥用法人人格坑债权人】
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
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决议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连带责任】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法人组织成员代表】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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