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5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经本院给予原被告双方冷静期,原被告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魏某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予,以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诉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对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抚养条件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虑,确定子女由谁抚养。
本案婚生子颜某某未满三周岁,婚生子,魏某2未满六周岁,现不具有决定与原告或者与被告生活的识别能力,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婚生子颜某某由原告抚养较妥,婚生子魏某2,由被告抚养较妥。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沙雅县的实际生活水平,
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按年支付,不满一年的,一次性按剩余天数计算后支付给原告。
原告每月支付给被告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按,年支付,不满一年的,一次性按剩余天数计算后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