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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11:38  浏览数:1600  来源:小键人36741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
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号民事判决书证实:
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立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
遗嘱内容为古画5副由长子继承,房屋一套由次子继承,
2004年2月10日按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
该遗嘱内容古画2副、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
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财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
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
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
并未超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副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
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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