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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1

2021-02-18 19:53  浏览数:813  来源:苏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锋,男,1982年3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锡生,男,1953年4月2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尹锋因与被申请人尹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锋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一)二审法院将尹锡生转账支付给尹锋的款项认定为借款错误。
尹锡生与尹锋系父子关系,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尹锡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尹锋
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予,二审法院将上述款项认定为借款错误。二审法院以
尹锋在二审庭前调解时同意支付尹锡生1130万元为由,认定案涉395万元、40万元
两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规定,将当事人在调解中作出的妥协作为之后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二)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剥夺了尹锋的答辩权、
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二审判决将丹阳市恒大名都9幢603室房屋认定为尹锋的婚房,并据此认定尹锡生
提供该地址作为尹锋的住所无过错错误。尹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律师在二审
开庭时陈述常州星河丹堤别墅是尹锋的婚房,尹锡生对此并无异议。尹锋申请再审
重新提交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关于丹阳市恒大名都9幢603室房屋交接资料、尹锋
所有的常州星河丹堤别墅照片,可以证明尹锡生假冒尹锋名义办理了丹阳市恒大名都
9幢603室房屋的交房手续,捏造了尹锋长期居住于此的事实,以达到本案一审缺席
判决的目的。一审法院在未能通过尹锡生提供的尹锋住址进行送达的情况下,未对
尹锋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确认,便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对尹锋进行送达,违反
法定程序,据此进行的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均不合法。
(三)尹锡生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尹锋发给尹锡生的手机短信未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
予以采信并作出对尹锋不利的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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