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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tips

2023-11-21 10:34  浏览数:145  来源:小键人13890945

1.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获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
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
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律师会见需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5.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侦查阶段不允许阅卷、核实证据;
6.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
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7.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述规定证据的审查判断,
适用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8.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9.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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