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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鼓励进行商标注册,但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

2023-09-19 14:16  浏览数:435  来源:小键人13689853    

涉案第8677265号“爱尚”商标系由满堂红公司申请注册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
;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截止)。2019年10月27日,福海爱尚公司
以受让方式取得该注册商标。经福海爱尚公司授权,本案原告利得利餐饮在福海爱尚公司及现有使用许可人现有经营地址之外
取得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2021年10月13日,利得利餐饮采用可信时间戳认证方式,
使用“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自带的拍照取证、录像取证等功能,对裕华区优品爱尚蛋糕店在外卖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使用“
爱尚”标识的情况进行取证,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裕华区优品爱尚蛋糕店立即停止侵犯利得利餐饮
第8677265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请求判令裕华区优品爱尚蛋糕店赔偿利得利餐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
用3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裕华区优品爱尚蛋糕店承担。【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首
先,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并不包括本案被诉侵权的“烘焙坊”,显然不属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另外从
法院查明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对“爱尚”标识的使用方式看,其在使用“爱尚”字样时均是与“优品”字样连接使用或使用与
涉案“爱尚”商标字体相区别的特殊艺术字体,也不属于“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属于“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
时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
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和我国相关消费者的饮食习惯看,涉案商标
所在的第43类属于餐饮服务领域,消费者对这类场所的期待是在其营业场所享受即时餐饮类的服务,而涉案被诉侵权的西点
烘焙店更类似于第30类的预制食品(制作销售)领域,消费者多是前往该类场所购买预先已经制作完毕的西点,而非等待现
场制作完毕后在其营业场所即刻食用(且该类西点产品一般情况下应在其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这点也区别于
涉案商标所在的餐饮业态提供的食品),即一般情况下该类场所并非提供餐饮类的服务。因此涉案商标和涉案被诉侵权的西点
烘焙店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方面存在较大不同,因此不能认定为类似服务。最后,即使如利得利餐饮主张,本案被诉侵
权行为与涉案商标属于类似服务,也需要容易导致混淆才能认定构成侵权。从本案看,利得利餐饮并未提交涉案商标知名度较
高的证据,其商标目前使用的区域也仅是大连及北京等少数地区,且使用对象多为商场内部的美食城或者烤肉、烧烤等餐饮店
,上述因素均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区别,且从我国消费者的传统饮食习惯看,上述烤肉烧烤等中式餐饮和蛋糕、面
包等西点还具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本案也不属于容易构成混淆的情形。综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评析】商标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们鼓励
进行商标注册,但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应更侧重保护商标的使用利益而非注册利益。在
审判实践中,个别商标权人特别是商标显著性较低的商标权人,利用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宽领域对自身使用范围以外的经营者进
行起诉维权较为常见,近年来我省就受理了较大批量的类似案件,在相关从业群体中造成了一定反响。本案从商标法的现有规
定出发,较为典型地解析了“类似商标或服务”和“容易导致混淆的”等商标侵权要件的判定规则,更加鲜明地突出了商标主
要保护使用利益的价值取向,划清了商标侵权和正当竞争的界限,给相关群体合法经营提供了较好的司法保障,取得了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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