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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郭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8-01 08:48  浏览数:99  来源:星星泡饭    

原告:江某,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郭某,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
,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江某与被告郭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某向
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郭某返还欠款664600元。事实与理由:江某与郭某于2001年10月16日在龙津镇政府登
记结婚。2020年1月初至2021年5月14日郭某将江某经营宾馆等营业收入用于个人借款、壹汇环球、XCH矿机挖
币等投资,于2021年5月14日写下664600元欠条给江某,并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双方因感情破
裂于2022年3月23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江某多次向郭某催要欠款,郭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郭某未作答辩。当事
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
、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江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3月23日
双方登记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给江某,《欠条》载明:“今结欠江
某人民币陆拾陆万肆仟陆佰元整(¥664600元),用于借款、壹汇环球、XCH矿机投资。订于2021年12月30
日前归还。欠款人:郭某。身份证号350423197401××××”。此后,郭某未予还款,江某催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案涉《欠条》系江某与郭某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江
某与郭某具有法律约束力,郭某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江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某664600元。如果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6元,减半收取计5223元,由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须依法按
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
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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