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
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
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