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的追补和退还
所谓“少征”关税,是指海关已经做出征税决定,但征税决定中确定征税的税额比应当征收的税额少;“漏征”关税,
是指海关误将货物免税放行或者因其他原因对应予以征税货物未征收税款。少征和漏征关税一般统称为短征关税。
根据造成短征关税的原因,将海关征收短征关税的行为分为追征和补征两种。追征是由于纳税义务人违法规定造成
短征关税的,海关对短征的税款予以征税的行为;补征是指非因纳税义务人违法海关规定原因造成短征关税的,海关
对短征税款予以征税的行为。
《海关法》《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
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海关在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
2、税款的退还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对发现多征的税款,海关主动或依纳税义务人申请将已经缴纳税款部分或全部退库并退付给
纳税义务人。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退还,适用关税退还的规定。
税款退还的范围,包括已征进出口关税的退运货物、进出口短装短卸货物、海关放行前损坏或损失货物、误征或多纳税
款货物,等等。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税款退还。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
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应在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提出退税申请,并随附原税款缴款书及
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退还税款中应包括多缴的税款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申请税款退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按规定,税款退还申请应向原征收税款的海关提出
(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缴的不予退还
(3)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