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法的特征
系,法也就具有多方面的特征。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
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
适合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是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法规
的非规范性文件,如政府的命令、法院的裁决等;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使用一
次,而是在其有效期间反复适用的。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3、法是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
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此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等。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有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
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
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地方习
惯的认可。法既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法的统一性
首先是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一个国家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
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这种统一性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稳定,其它社会规范则不具有这种高度的统一性。法的权威性主要
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的行为。4、法是规定权利
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
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
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是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道德和宗教实质上说是以规定人对人的义
务或人对神明的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的这种独特的调整方式,使它为人们提供了比道德和宗教更广泛的选择自由和机会
,因而更有助于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精神。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所以,法属于应然的范
畴,而不是实然的范畴。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障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具
有某种强制性。不同的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
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法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事实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
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化的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暴力常常备而
不用,只有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实施虽然离不开国家的物质强
制力量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但在其实施过程中起经常性保证作用的是法律自身的道德力量,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