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医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
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哈萨克斯坦输华的自由生活在自然水域的水产资源及其罐头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
繁殖材料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或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LSKPWA)包含的水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二、 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哈萨克斯坦
官方批准并接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哈方)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三、 进口产品要求
哈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 野生水产品为合法捕捞。
(二) 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 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目录》规定的
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导致水生动物产品受到感染。
2、 哈萨克斯坦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野生水产品。
3、 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 企业员工发生重大传染病可能影响产品及其包装安全。
5、 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
检验,未发现中国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