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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三十二)

2023-06-06 02:01  浏览数:886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现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大道号国际 栋室。
2014年6月18日,因赌博罪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2019年11月1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对李某宣告李某甲追逃告知书,明确要求如实提供证据、证言,
不得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不得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等事项,
被告人李某明知其父李某甲为公安机关通缉对象,担心李某甲银行存款被公安机关冻结,2018年9月18日,
被告人李某持李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916180)到银行将银行卡里面的30000元取出,
交给其妹妹李某乙用于支付煤款,
同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和妻子张某再次到中国农业银行将该卡中剩余的25000元取出,
其中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外15000元交给妻子张某备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乙、张某、孙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李某刑事判决书、追逃告知书、李某甲在逃人员登记表、李某户籍信息、
李某甲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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