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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九)

2023-05-25 17:14  浏览数:561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乡居委会号。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铁路公安处长沙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
同年4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罗某某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某及陆某某(已判刑)、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在扶某某等人开设的“邦富互惠”网络投资平台投资钱款。
同年7月,该网络平台关闭致被告人罗某某及陆某某等人投入平台的钱款未收回。
2018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及陆某某、潘某某等人为向扶某某要回投资款,
遂驾驶车辆至本区武湖街东方城小区,陆某某在小区门口蹲守,罗某某等人至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候。
陆某某发现扶某某的前妻陈某某进入小区后电话通知被告人罗某某,
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在小区电梯内用透明胶带捆住陈某某的头颈部,强行将其带至车内,
并用透明胶带封住陈某某的嘴巴,捆绑其双手,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驾车在小区门口接陆某某上车。
其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向陈某某索要投资款,并威胁陈某某,
陈某某告诉被告人罗某某及陆某某等人扶某某居住在武湖街翰林雅居小区。
随后,陆某某在翰林雅居小区门口下车蹲守等扶某某,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继续在车内向陈某某索要钱款。
嗣后,陈某某同意给被告人罗某某等人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等人接陆某某上车后至武湖街建设银行门口,
陈某某通过银行取现、支付宝转账、刷POS机等方法给被告人罗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后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将陈某某放走。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罗某某身份信息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病历、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扶某某、白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
7、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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