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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打字练习(二十一)

2023-05-25 15:22  浏览数:417  来源:于凉初    

被告人宋绍魁,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47,汉族,小学文化,
大冶公司厂,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号单元室。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5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绍魁涉嫌故意杀人罪,
于2019年3月25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并于3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自2019年5月12日至6月12日、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
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12日、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宋绍魁与其子即被害人宋某甲(殁年44岁)因为小孩教育及宋某甲精神方面的问题多次发生矛盾。
因宋某甲的精神疾病影响其女宋某乙上学学习,宋绍魁便与侄子宋某丙(另案处理)联系,
让其带人过来帮忙将宋某甲控制住送医院治疗,宋某丙表示同意。
2018年12月20日18时许,
宋某丙邀约工友王某某、占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来到黄石,当晚入住黄石酒店。
次日8时许,宋绍魁带领宋某丙等四人来到宋某甲位于黄石市院栋单元楼下,宋绍魁让宋某丙在楼下等候,
携带绳子带领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三人进入宋某甲租住屋内,共同将宋某甲双手、双脚捆绑,后三人离开现场。
宋绍魁与被捆绑的宋某甲发生争执,宋绍魁遂用手捂宋某甲的嘴,
后用宋某甲脚上挣脱的绳子套在宋某甲的颈部,用双手按压绳子,致其死亡。
经鉴定,宋某甲符合因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其颈部损伤符合柔软的条索状物体缠绕颈项部后压迫所致,符合他杀身亡。
当天22时许,宋绍魁拨打110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绳子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宋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湖北省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8】305号死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宋绍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绍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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