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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2023-05-22 16:32  浏览数:357  来源:小键人5395793    

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敖某、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结婚后婚姻关系尚可,但生育长女后,双方矛盾逐
渐激化,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发展到打架的程度,原告因遭到被告的殴打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因伤到医院治疗。为此
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考虑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实无和
好希望,本院据此准予原告敖某离婚请求。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从居住条件、保护妇女儿童合
法权益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和辩解意见,孩子谢某乙应当跟随原告敖某生活为宜,孩子谢某甲应当跟随被告谢某生
活为宜,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互相不向对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敖某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
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敖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孩子谢某乙跟随原
告敖某生活,由原告敖某自行抚养,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谢某甲跟随被告谢某生活,由被告谢某自行抚养,直至
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孩子长大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归被告谢某所有,由被告谢某支付给原
告敖某车辆补偿款15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债务人为谢某父亲),由被告谢某偿还。五、驳回原告敖
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录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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