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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

2023-05-16 09:46  浏览数:683  来源:小键人13295540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
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
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
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性质意见:
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
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
,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有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
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
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
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
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
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
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
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
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
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
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有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
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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