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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

2020-08-19 10:25  浏览数:825  来源:小键人256660    

结合专利诉讼特点完善证据规则目前,专利的司法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课题,专利审判在我国民事审判中
是一个新的门类,结合专利审判的特点总结完善证据规则,对公正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提高我国专利的司法保护
水平是必要的。因此,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结合专利诉讼的特点,确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也应结合案件的特点作具体的规定。同时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在制度上进行必要的改
革,逐渐完善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公开、公平地处理纠纷,体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取证据的关系。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
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侵权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的事实
、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等方面的证据;专利侵权诉讼,提起诉讼的专利权人提交的
证据,首先要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权利的事实,其次是要证明行为人有实施的行为,且所实施行为的结果与专利保护
围是一致的事实,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须其举证。由于专利公正性、法定性和独占性的特点以及专利
法相应的禁止规范,可以认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即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专利权人只要能够
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被控制侵权的行为人有具有的实施行为及结果即可,而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被控侵权人如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则应举证证明,除了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5种情况或使用现
有技术外,不能以自己不知道存在专利或并非主观故意进行抗辩。但专利权人不需要举证证明实施专利行为人的主观
过错,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专利的特征而部分免除了权利人的举证义务。专利诉讼中,只对新产品制
造方法的专利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对权利人而言,仍负有义务证明该方法生产的产品是新产品,然后,制造同样产
品的单位或个人才应多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的规定并不矛盾。首先,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是当事人
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基本证据负有举证义务,只有在当事人确实经过努力而无法取得
某些特定的证据,而这些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又是至关重要的时候,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线索,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
证。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未能举证,而又认为这些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的,人民法院可
以主动收集证据。专利诉讼中,这些证据主要是指审理案件所需要的技术鉴定或现场勘验,人民法院主动收集这方面
的证据对查明案情是很有必要的。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因确定经济赔偿的数额,请求法院查封对方的财务
帐册等,其实这只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属于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
的三种方法以及定额赔偿的范围,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己选择,自己举证证明,人民法院没有必要
为此调查收集证据。证明的标准应以相对必要、充分为限。民事诉讼的证明既是当事人利用证据论证自己所主张的事
实得以成立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民事权益的特点使得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应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只要证据能满足证明的相对必要充分条件,该证据即可证明事实及这种相对必要充分条件体
现这样一个尺度,即当事人应当且能够提交的证据均已提交,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真实性、关联性
和合法性,
证明的过程和结论基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即便诉讼对方有异议但无法举证推翻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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