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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述1

2022-10-12 21:37  浏览数:569  来源:小键人5580124    

考点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缺少其 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考点 2: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 的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考点 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考点 4: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考点 5:仲裁机构及仲裁协议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 权。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
提交仲裁机构 裁决的书面约定。 考点 6:仲裁程序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 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
开庭前未对 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非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 7:仲裁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
向法院 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考点 8:民事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考点 9:民事诉讼时效 ①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 自愿履行的,
不得要求返还。 ③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考点 10: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无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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