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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

2022-10-10 21:35  浏览数:1969  来源:1640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中国,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系统工程的重要
组成部分。事实证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共和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并将进一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司法审查对于公共行
政管理起到了一定导向作用。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稳定性或者说是它所具有的惯性,与其所相对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动
性,往往会产生一些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公共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上,即会形成一种利益冲突,此类现象在
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如果公共行政管理的某些方面相对落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利于甚至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和社会的进步,司法审查对这种行政争议的处理,则有必要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精神,作出有利于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确
认和裁判。这种确认和裁判所表明的对行政行为的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以其特有的方式确定了公共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
对公共行政无疑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监督、促进了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高效。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有功能,使其对行政权具
有重要的监督与控制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能提出足以证明其合法性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
据,法院即可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而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司法审
查的这种有效性、确定性和权威性,促使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更加注意自己的法治形象,更加注意行为的规范
性、合法性和正当性,更加注意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纷纷主动清理与法律
法规不相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并不断从行政诉讼中特别是败诉的案件中吸
取经验教训,努力改进工作,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违法行政的事件有所减少。行政诉讼制度对
于构筑法治行政秩序的这种作用和效应,是其他机制和制度难以替代的。推动了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的规范化。行政诉讼法
颁布实施前,有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行政程序等方面的立法不够健全, 有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行政诉
讼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是严格的、全面的,包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的授权,具体行政
行为赖以成立的事实根据、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
合法,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等等。行政行为只有符合这些必要的条件,才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就将因不
能得到司法审查的认可而承担败诉的后果。行政诉讼制度的这种特殊功能和特点,对于促进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动性及立法行
为的规范化所起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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