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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

2022-10-01 18:32  浏览数:954  来源:4568520789

 违法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复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职务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按份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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