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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9-27 09:11  浏览数:1416  来源:小键人9011838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11) 扬民初字第50号 原告 张云祥,,男,19xx年5月1日出生,汉族。
扬州市邗江区大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188号。
委托代理人 张思成,扬州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金永华,男,19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公交公司司机,现住扬州市维扬区大学南路177号。
委托代理人 李炳辉,扬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均,男,19xx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扬州市茂昌土建行公司总经理,现住扬州市橡树湾A栋。
委托代理人 付云,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韩冰,天网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云祥诉被告金永华、李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思成、被告金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辉、
被告李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云祥诉称,20xx年7月29日深夜,被告金永华驾驶苏K-50772亚星牌小型客车
(该车所有人为李均,该车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前往扬州市维扬区西湖镇,行驶至西湖镇南大街时,与交会的仪征市刘大静驾驶的大型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乘坐人原告张云祥重伤。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核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认定,被告金永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0,650元、营养费6,720元,
护理费10,472元、误工费12,800元、残疾用具费3,388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18,800元,
今后继续治疗费150,000元,今后护理费100,000元;判令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并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治疗费、
救护费单据、残疾用具购买、扬州久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周荣亮、谢一民的证词两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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