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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题1

2022-09-25 15:12  浏览数:541  来源:小键人5703311    

1、本案诉讼程序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B 区检察院就程某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从宽处理的建议、程序适用等仅听取

程某的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第 2 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

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

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

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本案中,B 区检察院就程某涉嫌的犯罪

事实、罪名、从宽处理的建议、程序适用等,不仅应听取程某的意见,还应听取程某的辩护

人方律师的意见。



2)B 区检察院通知程某的父亲到场,让程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错误的。《刑事

诉讼法》第 174 条第 1 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此,B 区检察院应当在程某的辩

护人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让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5 月 19 日,B 区法院再次开庭宣判,是错误的。因为:第一,《刑事诉讼法》第

224 条第 2 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所以,B 区法院定期宣判,是

错误的。第二,《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

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本案中,B 区

检察院 5 月 6 日提起公诉,B 区法院 5 月 19 日宣判,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B 区法院

的审理期限超过了十日。

2.B 区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判决被告人程某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事

诉讼法》第 226 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

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

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本案中,若 B

区法院在审理时,发现程某在犯罪时只有 15 周岁,则程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应

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高法解释》第 368 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所以,B 区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判决被告人程某不负刑事责

任。

3、根据《高法解释》第 383 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

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案中,法院于 5 月 19 日作出判

决,上诉期为 5 月 20 日至 5 月 29 日。程某在 6 月 3 日撤回上诉,属于在上诉期满后撤回,

S 市中级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认为原判正确,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是错误的,

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4、S 市中级法院不得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B 区法院重新审判。《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45 条规定: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

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

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

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本案中,程某以原判量刑不当为由上诉,S 市中级法院若认为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而不得裁定撤销原判,发

回 B 区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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