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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22:34  浏览数:2012  来源:1452114160    

1.合同是否有效?【必考】答:【有效】有效。甲乙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143条。【可撤销】可撤销。甲因对行为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致使合同的内容与自己的意思不一致,并造成较大损失,属重
大误解/甲或第三人丙故意告知乙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使乙因此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属欺诈行为/甲或第三人丙故意预告实施危害,使乙因此陷入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属胁迫/甲利用乙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
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属可撤销。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47条、148条、149条、150条、151
条。【一物数卖的合同效力】有效。甲乙之间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是在过户登记/交付前,甲仍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每一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且丙仅为单纯的知情,不构成
恶意串通。故甲丙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下的合同效力】有效。甲未取得所有权而与乙订立合同转移标的物,属于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无其他效力瑕疵,因此有效。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7条。【物权区分原则下的合
同效力】有效。物权未设立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215条
。2.抵押物的买受人丙是否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乙是否还能行使抵押权?【必考+新增】答:【第一步:先看
是否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甲出卖该动产,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买受人丙已经支付合理
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乙不得对抗买受人丙,买受人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乙不能就该动产行使抵押权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4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总结】符合: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
第二步:再看是否约定不能转让】:决定能不能取得物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走第三步(1.不能转让的约定已登记):
当然抵押权肯定也登记了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
乙约定抵押物不能转让且该约定进行了登记,甲丙转让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丙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
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2款、第56条。【总结】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可以行使抵押权(2.不能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
抵押物已交付或登记)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
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转让合同有效,但未将不得转让的约定登记,且已经向不知情的丙完成交付,丙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丙若知道不得转让的约定,则丙不能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第1款、第56条。【总结】
受让人善意(不知道有不得转让的约定),取得所有权;受让人恶意(当然也知道有抵押权),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
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3.没约定不能转让)该动产抵押已办理登记,出卖人出卖该动产,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适用正常
经营买受人规则。甲乙未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因此丙取得动产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民法典
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总结】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至于能不能行使抵押权看第三步【第三步:善意第三人规则】:这一
步决定的是能不能行使抵押权(1.抵押权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已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法
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2.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抵押权人不
能行使抵押权。(若为恶意,可以行使抵押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3条。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
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非正常经营活动:①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②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③买卖目的为担保;
④两人存在控制关系;⑤买受人应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3.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关系?房地一体规则?【必考】【买
卖不破租赁已考】答:【抵押权实现与买卖不破租赁】先抵后租(抵押权已登记的):可以“破”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向出租
人主张合同责任(解除+违约)先抵后租(动产抵押未登记):承租人善意,遵循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承租人恶意,”破“租
赁先租赁(出租+转移占有)后抵押: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不影响租赁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5条、第72
5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房地一体】以建筑物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
押。但该抵押权仅不及于续建部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对新增部分
没有优先受偿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7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2款。4.是否享有价款优先权?
【必考+新增】答:【购置款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享有价款优
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16条。【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为
购入新的动产,甲提供融资,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甲办理抵押登记,甲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
解释》第57条。【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购入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
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保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融资租赁方式出租动
产的出租人】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又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了新的动产,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为出租人办理保
留所有权登记,享有价款优先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5.担保物权顺位?【必考】答:留置权>
价款优先权(内部看登记时间先后)>公示的抵押权/质权(内部看登记/交付先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普通债权(普
通债权人不知道有抵押权,同等受偿;普通债权人知道有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优先普通债权受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
第415条、第416条、第447条第1款、第456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原则性规定:“先来后到”
,无法做题就用原则6.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必考】答:【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或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63条。【情势变更】合同成
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
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533条第1款。【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该合同事实上/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继续存在已无实际意义。
违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0条。7.能否请求承担责任?【必考】答:【
违约责任前提和构成】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方提供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赔偿损失。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93条。【侵权责任】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
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8.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必考】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范围:(1)原则:赔偿数额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
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符合可预见性规则)。(2)一方违约后,
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3)违约金:1:违约金<实际损失:可以请求
增加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2违约金>实际损失(不过分):赔偿约定的违约金;3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了实际
损失的30%):可请求适当减少(4)定金:1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2定金<实际损失:可增加赔偿数额至实际损失。
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第586条、第587条、第588条、第591条。【侵权责任】赔偿范
围:(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
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
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4条。【注意】纯粹经济
损失不在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内,除非加害人故意。纯粹经济损失指受害人单纯遭受经济上的不利益,但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未受
损害。9.擅自转租合同效力?出租人维修义务?【必考】答:(1)转租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擅自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理),但是擅自转租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
716条。(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需要维修时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
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使用的应当延长租期
或者减少租金;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12条,第713条。10.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必考】答:【优先购买权】(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
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拍卖出租房屋的应当
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726条,第727条。(2)未通知承租
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条
依据为《民法典》第728条。【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法条依据为《民
法典》第734条第2款。【同等条件主要看价格、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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